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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博物馆章程
 时间:2022-12-21 08:48:00 来源:天水市博物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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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水市博物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天水市博物馆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天水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天水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文物收藏、管理、保护研究、陈列、宣传和伏羲庙、南宅子古建筑保护与利用。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伏羲路110号。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天水市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天水市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天水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天水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天水市博物馆下设办公室、陈展宣传部、文物保管修复室、保卫科、接待服务部、胡氏古民居建筑文物保护管理所、物业管理部、文化旅游部等8个部门。
  第九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馆务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馆务会成员由馆领导、社会有关人士、各部室主任、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设馆长1名,副馆长3名。馆长由设立者聘任,副馆长由职工大会推荐,主管组织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馆务会会议进行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印发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天水市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收。
  第十九条 天水市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收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应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天水市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天水市博物馆应当配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天水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天水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是天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 2010年 1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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