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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章程
 时间:2013-12-16 10:22:17 来源: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 点击:
  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章程
  (2013年12月13日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
  英文全称:
  缩 写:T·F·W·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是由热衷于伏羲文化研究和长期从事伏羲祭祀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建一支规范的民间祭祀伏羲组织,打造伏羲文化品牌,建设以羲皇故里为中心,旨在弘扬伏羲文化,传承易学思想,构筑精神家园的平台。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天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伏羲路110号(天水伏羲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整理、保护、传承、研究、弘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昊伏羲祭典;
  (二)民间祭祀伏羲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
  (三)建立民间祭祀伏羲活动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热心伏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在伏羲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量力积极筹集民间祭祀伏羲活动的经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衔接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落
  实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主持制定财务制度,审批协会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四)一般会员单位:1000~5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5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务清算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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