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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3-12-16 11:05:43 来源: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 点击:

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3日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章程》的规定,天水市民间祭祀伏羲协会会员(单位、个人)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的实际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第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需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开支由协会秘书长审核,报执行会长审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5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本会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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